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精神,全面推進土地整治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
前 言
為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強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促進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1 范 圍
1.1 本規范規定了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基本原則、建設目標、建設條件、建設內容與技術要求、建設程序、公眾參與、權屬管理、信息化建設與檔案管理、績效評價等。
1.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活動。
1.3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除應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規范,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省級細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GB 50288-1999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GB 5084-2005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50509-2009 灌區規劃規范
GB/T 50363-2006 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
TD/T1012-2000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TD/T1013-2000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
TD/T1032-2011 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
3 術 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農村土地整治
對農村地區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過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土地利用活動。
3.2 高標準基本農田
一定時期內,通過農村土地整治建設形成的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產、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基本農田。包括經過整治的原有基本農田和經整治后劃入的基本農田。
3.3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
以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為目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在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及重大工程、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農田整備區等開展的土地整治活動。
4 總 則
4.1 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范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
4.2 堅持規劃引導,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為依據,兼顧相關部門規劃,統籌安排,規模整治,優先在基本農田范圍內建設。
4.3 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差別化整治,根據不同區域自然資源特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采取“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措施。
4.4 堅持數量、質量、生態并重,促進基本農田數量穩定、質量提高、景觀優化、生態良好。
4.5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鼓勵農民采用多種形式參與工程建設。
4.6 以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為引導,聚合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
5 建設目標
5.1 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實現集中連片,發揮規模效益。
5.2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高標準基本農田面積比重。
5.3 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完善田間基礎設施,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5.4 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發揮生產、生態、景觀的綜合功能。
5.5 建立保護和補償機制,促進高標準基本農田的持續利用。
6 建設條件
6.1 基礎條件
6.1.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農業、水利、環保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6.1.2 水資源有保障,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標準,土壤適合農作物生長,無潛在土壤污染和地質災害。
6.1.3 建設區域相對集中連片。
6.1.4 具備建設所必需的水利、交通、電力等骨干基礎設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視,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高。
6.2 建設區域
6.2.1 重點區域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基本農田整備區;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及重大工程、基本農田整理重點縣。
6.2.2 限制區域
1 水源保護區及水資源嚴重貧乏區域;
2 水土流失易發區、沙化嚴重區等生態脆弱區域;
3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損毀并難以復星為耕地的區域;
4 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的區域;
5 易受自然災害損毀的區域。
6.2.3 禁止區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的區域;
2 自然保護區,退耕還林區、退耕還草區;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庫水面。
6.2.4 涉及灘涂開發、濕地開墾、圍海造田等區域,應經過相關部門論證,并獲得批準。
7 建設內容與技術要求
7.1 一般規定
7.1.1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項工程。工程體系詳見附錄A。
7.1.2 通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完善田間基礎設施,提高機械化水平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增強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改善生態景觀。
7.1.3 通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實現每個耕作田塊直接臨渠(管)、臨溝、臨路,保證每個耕作區與農村居民點相連。
7.1.4 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應不高于8%,基礎設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7.1.5 建成后的耕地質量等級達到所在縣的較高等級。
7.2 土地平整工程
7.2.1 土地平整工程是為滿足農田耕作、灌排需要而進行的田塊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總稱。包括耕作田塊修筑工程和耕作層地力保持工程。
7.2.2 通過實施土地平整工程,實現耕作田塊集中,田面平整。
7.2.3 耕作層厚度應達到30cm以上,有效土層厚度應達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標應滿足作物高產穩產要求。
7.2.4 田塊規格和平整度應滿足農業機械化生產要求,田塊面積北方平原區宜不低于200畝,南方平原區宜不低于100畝;丘陵區水平梯田化率應不小于90%。
7.3 灌溉與排水工程
7.3.1 灌溉與排水工程是為防治農田旱、澇、漬和鹽堿等災害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總稱。包括水源工程、輸水工程、排水工程、噴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輸配電工程。
7.3.2 通過實施灌溉與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資源,形成“旱能灌、澇能排、漬能降”的灌排體系,采取節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積。
7.3.3 完善灌排體系,充分利用水資源,灌溉水利用系數應不低于0.6;灌溉保證率北方地區水澆地應不低于50%,水田應不低于70%;南方地區水澆地應不低予70%,水田應不低于75%。滿足灌溉設計保證率的農田面積比例應不低于90%。
7.3.4 排澇標準應不低于10年一遇。
7.4 田間道路工程
7.4.1 田間道路工程是為滿足農業物資運輸、農業耕作和其它農業生產活動需要所采取的各種措施總稱。包括田間道和生產路。
7.4.2 通過實施田間道路工程,構建便捷高效的田間道路體系,使田塊之間和田塊與居民點保持便捷的交通聯系,滿足農業機械化生產、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
7.4.3 道路通達度平原區應不低于95%,丘陵區應不低于80%。
7.5 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
7.5.1 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是為保護項目區土地利用活動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態條件,減少污染、防止或減少自然災害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包括農田林網工程、岸坡防護工程、溝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護工程。
7.5.2 通過實施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預防和減少農田的自然災害,保持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保障農田生態系統安全。
7.5.3 農田防洪標準應不低于20年一遇。
7.5.4 風害區農田防護面積應不小于90%。
7.6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術要求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要求詳見附錄B。
8 建設程序
8.1 建設計劃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編制階段性建設計劃或年度建設計劃。
8.2 基礎調查
8.2.1 應用年度衛星遙感影像、土地調查及年度變更調查最新數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評估成果等基礎數據,查明建設區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狀況、耕地質量等級和生態地球化學背景等。
8.2.2 開展建設區自然資源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基礎設施等調查,全面查清建設區內土地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狀況、農業種植結構、農田基礎設施條件。
8.2.3 開展權屬調查,查清建設區內各類用地面積、分布與數量。明確區內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數量、位置和界線,為開展權屬調整提供依據。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礎調查的基礎上,開展新增耕地來源分析、水土資源平衡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
8.3.2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從項目建設背景、立項條件、水土資源狀況、新增耕地來源、環境影響、規劃方案、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等方面,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社會、環境評價,分析其可行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8.3.3 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立項申請材料,提出立項申請。
8.4 規劃設計
8.4.1 在批復立項的基礎上,通過優化設計,確定規劃方案和工程布局,明確各類工程建設內容與標準,設計確定各級工程的技術參數和結構尺寸,計算各類工程量,按照相關預算定額標準進行投資預算,編制規劃設計和預算材料。
8.4.2 開展規劃設計和預算成果評審。
8.5 實施方案
8.5.1 根據批準的規劃設計成果,制定施工組織方案,選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明確控制性工期和進度安排計劃。
8.5.2 明確土地權屬調整的范圍、原則與程序,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8.5.3 明確工程管護和固定資產移交的原則,說明管護的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程類別制定管護措施。
8.5.4 開展實施方案成果評審。
8.6 實施管理
8.6.1 制定規范化管理的各項制度,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
8.6.2 項目法人制定現場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協調;落實多部門共建機制,做好項目實施管理工作。
8.6.3 監理單位代表法人負責施工控制,制定施工進度、資金、質量和安全等控制計劃,落實控制措施,對可能偏離施工計劃的影響因素提出應對預案。
8.6.4 建立組織保障體系,做好招投標、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明確各方責任義務。
8.6.5 嚴格工程變更管理,對因規劃、設計或施工計劃調整引起的重大變更應進行論證。
8.7 驗收
8.7.1 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和終驗,采取全面核查與抽樣核查相結合、室內核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法組織驗收。
8.7.2 驗收內容包括:建設范圍、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工程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耕地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權屬調整成果、土地利用現狀變化情況、后期管護措施等。
8.7.3 驗收應以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和設計變更、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為依據,先由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并經監理單位認可,再由項目承擔單位初驗并提交驗收申請后,由立項單位組織驗收。
8.7.4 涉及工程質量的驗收應查驗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及有關質檢部門意見,隱蔽工程應在隱蔽前進行驗收。
8.7.5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成后,應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規程開展耕地質量評定。
8.7.6 驗收合格后應形成有關驗收文件,及時進行土地利用變更,新增耕地面積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庫。
8.8 后期管護
8.8.1 建立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戶和專業管護人員實施的管護體系。
8.8.2 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義務,辦理固定資產移交,簽訂后期管護合同。由管護主體對各項工程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確保長期有效穩定利用。
8.8.3 按照《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的要求,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進行編號,落實保護責任,設立保護標志,實行永久保護。
8.8.4 開展提升地力等工作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9 公眾參與
9.1 明確公眾參與的階段及其主要內容,落實公眾聽證制度、公告制度、群眾監督制度等,確保公眾參與的規范化和程序化。
9.2 充分尊重當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公眾參與中的主體地位,發揮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群眾全程參與。
9.3 通過公眾參與,確保規劃設計、實施、權屬調整等符合當地實際;實行多方監督,確保工程建設符合設計和質量要求。
10 權屬管理
10.1 依照土地調查有關的技術規程、規范,形成滿足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記發證需要的數據、圖件、表冊等調查資料,編制權屬調查成果。
10.2 制定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合理減少飛地、插花地和宗地數量,同一產權主體的土地盡量集中連片,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生產創造條件。
10.3 建成后應依法及時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發放士地權利證書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并與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做好銜接。
11 信息化建設與檔案管理
11.1 信息化建設
11.1.1 應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完善定期報備制度。統籌信息的采集和處理實現集中統一、全程全面、即時動態的管理。
11.1.2 建立信息員制度,定期進行信息的統計、分析、匯總和上報。
11.1.3 鼓勵采用其它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11.2 檔案管理
11.2.1 應及時將記載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過程的有關管理、技術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進行立卷歸檔,確保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11.2.2 應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嚴格檔案管理。
12 績效評價
12.1 績效評價包括建設過程評價和項目后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建設任務完成評價、實施管理評價和實施效果評價等。
12.2 建設任務完成評價主要是對建設規劃和建設內容完成情況的評價。評價具體內容包括建設范圍、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工程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耕地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權屬調整成果、后期管護措施等。
12.3 實施管理評價主要是對實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組織等執行和落實情況的評價。評價具體內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組織和保障體系完備情況、技術標準和質量控制措施執行情況、公眾參與情況、信息化建設與檔案管理情況等。
12.4 實施效果評價主要是對建設成效的評價。評價內容包括經濟效益評價、社會效益評價和生態效益評價。
12.5 建成后1~3年內開展項目后評價。
12.6 評價方法可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
12.7 績效評價分析成果應作為相關管理與考核的參考因素。
附錄A(資料性附錄)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體系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體系按照類型、特征及內部聯系劃分,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體系見附表A.1。
A.1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體系表
附錄B(資料性附錄)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建設要求
B.1 土地平整工程
B.1.1 土地平整應實現田塊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層土壤理化指標滿足作物高產穩產要求。
B.1.2 平原區以修建水平條田(方田)為主,丘陵區以修建水平梯田為主,并配套坡面防護設施。
B.1.3 平原區條田長度以200m~1000m為宜,南方平原區以100m~600m為宜;條田寬度取決于機械作業寬度的倍數,以50m~300m為宜。梯田田面長邊宜平行等高線布置,長度以100m~200m為宜。田面寬度便于中小型機械作業和田間管理。
B.1.4 應因地制宜進行田塊布置,田塊長邊方向以南北方向為宜;在水蝕較強的地區,田塊長邊宜與等高線平行布置;在風蝕地區,田塊長邊與主害風向交角應大于60°。
B.1.5 水田區耕作田塊內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長度以30m~120m為宜,寬度以20m~40m為宜;格田之間以田埂為界,埂高20cm~40cm,埂頂寬15cm~30cm為宜;水田區格田內田面高差應小于±3cm;旱地區畦田內田面高差應小于±5cm;當采用噴、微灌時,畦、格田內田面高差應不大于15cm。
B.1.6 梯田區士坎高度不宜超過2m,石坎高度不宜超過3m。在易造成沖刷的土石山區,應結合石塊、礫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質粘性較好的區域,宜采用土質埂坎;在土質穩定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區,宜采用石質或土石混合埂坎。
B.2 灌溉與排水工程
B.2.1 根據不同地形條件、水源特點等,合理配置各種水源;水資源利用應以地表水為主,地下水為輔,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水和承壓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結合,中、小、微型工程并舉;大力發展節水灌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質應符合現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規定。
B.2.2 按照整治規模、地形條件、交通與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級輸配水渠道。各級渠道應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門、分水有閘、過路有橋、運行安全、管理方便。積極開展用水計量、控制等自動化工作。
B.2.3 應采取多種節水措施減少輸水損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溝時,宜采取全斷面硬化;排水溝位于山地丘陵區及土質松軟地區時,應根據土質、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進行基礎處理。
B.2.4 灌溉設計保證率應根據水文氣象、水土資源、作物類型、灌溉規模、灌水方法及經濟效益等因素,參照表B-1確定。南方水稻區的灌溉設計保證率可按抗旱天數表示,單季稻項目區可?。常埃洹担埃洌p季稻項目區可?。担埃洹罚埃洌洕^發達地區可按上述標準提高10d~20d。
B.2.5 旱作區農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從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無積水;水稻區農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B.2.6 在干旱、半干旱或其他少雨地區,農田防洪采用20年一遇3h~6h最大暴雨。與防洪堤或擋潮堤相關的建筑物,其防洪標準應不低于堤防的防洪標準。
B.2.7 季節性凍土深度大于10cm的襯砌渠道以及標準凍深大干30cm的建筑物工程應進行抗凍脹設計。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應小于設計凍深,管道系統末端應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統的末端應根據需要設置排水閘。
B.2.8 在水源地勢低無自流灌溉條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經濟時,可修建泵站。泵站、機井等工程宜采用專用直配輸電線路供電。
B.2.9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應選在地形條件適宜和地質條件良好的地區,滿足灌排系統水位、流量、泥沙處理、運行、管理的要求,適應交通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并盡量采用聯合建筑和裝配式結構。建筑物基礎底面應埋設在設計洪水沖刷線50cm以下。
B.3 田間道路工程
B.3.1 田間道路工程的布局應力求使居民點、生產經營中心、各輪作區和田塊之間保持便捷的交通聯系,力求線路筆直且往返路程最短,道路面積與路網密度達到合理的水平,確保農機具到達每一個耕作田塊,促進田間生產作業效率的提高和耕作成本的降低。
B.3.2 田間道路工程在確定合理田間道路面積與田間道路密度情況下,應盡量減少道路占地面積,與溝渠、林帶結合布置,避免或者減少道路跨越溝渠,減少橋涵閘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約化利用率。
B.3.3 田間道路面寬度以3m~6m為宜,在大型機械化作業區的田間道路面寬度可適當放寬,具有農產品運輸和生產生活功能的田間道路面宜硬化;田間道路基高度以20cm~30cm為宜,常年積水區可適當提高;在暴雨集中區域,田間道應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寬以25cm~50cm為宜。
B.3.4 生產路路面寬度宜為3m以下,在大型機械化作業區的生產路路面寬度可適當放寬,生產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生產路宜采用砂石、泥結石類路面、素土路面。
B.4 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
B.4.1 結合整治區實際情況,應布置必要的農田防洪、防風、防沙、水土流失控制等農田防護措施,優化農田生態景觀,配置生態廊道,維護農田生態系統安全。
B.4.2 根據因害設防原則,合理設置農田防護林。農田防護林走向應與田、路、渠、溝有機結合,采取以渠、路定林,渠、路、林平行;樹種的選擇和配置,應選擇表現良好的鄉土品種和適合當地條件的配置方式。
B.4.3 以小流域為單元,采用谷坊、淤地壩、溝頭防護等工程措施,進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
B.4.4 坡面防護工程布局要根據“高水、高蓄、高用”和“蓄、引、用、排”相結合原則。合理布設截水溝、排水溝、沉沙池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統攔蓄和排泄坡面徑流,構成完整的坡面灌排體系。
B.5 其他工程
涉及到其他工程,應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