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23年專項債券管理使用負面清單的通知
津財債務〔2023〕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為確保我市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合規使用,充分發揮專項債券帶動擴大有效投資、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作用,切實防范法定債務風險,我們對截至2022年底中央及我市專項債券相關文件中規定的禁止類事項進行了認真梳理,更新了專項債券管理使用負面清單(2023年版),同時廢止2021年版負面清單,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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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專項債券管理使用負面清單(2023年版)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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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專項債券管理使用負面清單
(2023年版)
一、項目申報和投向方面
1.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廳字〔2019〕33號)
2.將專項債券嚴格落實到實體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將專項債券作為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得通過設立殼公司、多級子公司等中間環節注資,避免層層嵌套、層層放大杠桿。(廳字〔2019〕33號)
3.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項目單位。(廳字〔2019〕33號)
4.嚴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財預〔2020〕4號)
5.已發行專項債券資金實際支出比例過低的項目,以及審計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尚未全部整改完畢的項目,不得繼續申報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需求。(津財債務〔2022〕86號)
6.嚴禁舉債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績工程”。(財辦預〔2019〕238號,財預〔2020〕94、95號)
7.堅持不安排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房地產相關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財辦預〔2020〕18號、財預〔2020〕94號)
8.不得違規用作項目資本金。(財金〔2018〕54號)(專項債券資金可用于資本金的領域:鐵路、收費公路、干線和東部地區支線機場、內河航電樞紐和港口、城市停車場、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城鄉電網、水利、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供排水、新能源項目、煤炭儲備設施、國家級產業園區基礎設施13個領域。財預〔2022〕120號)
9.不得安排融資平衡方案不合理不科學的專項債項目。(財預便〔2021〕8號)
10.不得安排申報不實、打捆申報無法對應到具體項目的專項債項目。(財預便〔2021〕8號)
11.嚴禁跨地區申報項目。(財預便〔2021〕8號)
12.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擬通過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和城中村等,不屬于老舊小區范疇。(建辦城函〔2019〕243號)
13.高風險地區(上年度債務風險等級評定為紅色的省本級、市本級和縣區)禁止類項目:一是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二是除衛生健康(含應急醫療救治設施、公共衛生設施)、教育(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養老以外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三是除供排水、供熱、供氣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四是棚戶區改造新開工項目;五是新型基礎設施:除公共服務信息化以外的其他新型基礎設施項目。(財預〔2021〕115號、發改投資〔2022〕1440號)
14.嚴禁包裝項目,包括虛增或擴大項目收入收益、虛列已通過審批事項等。(財辦預〔2021〕209號)
15.國家允許申報的核準制、備案制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已有能夠證明該項目系政府主導項目的文件,包括黨委、政府會議紀要、批復文件等;二是不得申請專項債券資金用作項目資本金;三是項目預期收益應全部體現為專項收入,不得為政府性基金收入;四是申請專項債券需求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津財債務〔2022〕86號)
16.不得采取以函代證等方式代替立項審批。(津財債務〔2022〕86號)
17.不得重復申報建設項目,嚴禁將已申報過專項債券資金的項目內容納入其他項目再次申報。(津財債務〔2022〕86號)
18.嚴禁通過虛構項目收入來源、依賴財政補貼等方式虛增夸大項目收入收益,嚴禁將沒有客觀必然聯系、不屬于項目自身收益的收入作為償債來源,不得為包裝項目出臺任何與項目相關的財政補貼政策。(津財債務〔2022〕86號)
19.審批制項目申請專項債券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可研批復總投資的80%,已批復初步設計的原則上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的80%。(津財債務〔2022〕86號)
20.專項債券項目償債來源既有土地出讓收入又有專項收入的,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占比不超過60%。以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所對應的專項債券部分,發債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最長不超過7年,通過含權方式發行。(津財債務〔2022〕86號)
二、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
21.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國發〔2014〕43號)嚴禁債券資金違規用于樓堂館所和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建設,防止“蘿卜快了不洗泥”。(財預〔2022〕120號)
22.嚴禁將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置換存量債務。(財預〔2020〕87號、94號)
23.新增債券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財預〔2020〕87號、94號)不得使用債券資金償還隱性債務。(財辦預監〔2022〕55號)
24.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嚴禁用于發放工資、社保繳費等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發行服務費、企業補貼等。(財預〔2020〕4號、77號、87號、94號)
25.不得采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等方式存放債券資金。(財庫〔2017〕76號)
26.嚴禁將債券資金滯留國庫或沉淀在部門單位,同時嚴禁“一撥了之”、“以撥作支”。(財預〔2020〕87號)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預付專項債券資金提高支出進度,不得通過設立第三方資金賬戶“以撥代付”提高支出進度。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債券資金撥付的審核,嚴禁“一撥了之”、“以撥作支”。(津財債務〔2022〕61號)
27.嚴禁違規用于歸墊除國庫墊款以外的前期支出。(財預便〔2021〕8號)
28.嚴禁違規用于支付貸款利息。(財預便〔2021〕8號)
29.嚴禁違規用于支付各類保證金、誠意金等。(財預便〔2021〕8號)
30.嚴禁違規用于回購收購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項目。(財預便〔2021〕8號)
31.棚改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用于棚改項目建設,不得用于償還棚改債務,不得用于貨幣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補貼。(財辦預〔2020〕46號)
32.不得盲目舉債鋪攤子。(財預〔2021〕177號)
三、償還本息方面
33.專項債券利息必須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支付,禁止借債付息,避免債務“滾雪球”式膨脹。(財預〔2018〕161號)
34.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應當按照該項目對應的專項債券余額統籌安排資金,專門用于償還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項目收益償還到期債券本金。(財預〔2017〕89號)
四、其他方面
35.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財預〔2017〕89號)
36.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財預〔20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