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規范項目代建管理
作者:
來源:
建筑時報
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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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針對水利建設項目點多面廣量大,基層建設任務繁重,管理能力相對不足的情況,水利部近日印發《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創新建管模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現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
《指導意見》指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技術和能力的專業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后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制度。代建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至竣工驗收的建設實施過程進行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責。
《指導意見》規定,代建單位應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等級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總承包一項或多項資質以及相應的業績,或者是政府專門設立(或授權)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并具有同等規模等級項目的建設管理業績,或者是承擔過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職責的單位。
《指導意見》要求,擬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實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經批復后在施工準備前選定代建單位。代建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選定。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管理單位應與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合同。
《指導意見》明確,代建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對建設工期、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資金管理等負責,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項目管理單位負責落實建設資金,監督檢查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工作。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