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水利(水務)和湖泊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我廳制定了《湖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水利廳
2020年4月29日
湖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推動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履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生產建設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保障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與審批,水土保持設計與施工,監測與監理,監督檢查與驗收報備,以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的督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注重實效、違法必查、失職必究、懲戒從嚴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立項(核準、備案)或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與管理;負責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核定征收,協助核定跨市(州)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組織開展省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指導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立項(核準、備案)或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與管理;負責未設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部門的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核定征收,協助核定跨縣(市、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組織開展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指導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立項(核準、備案)或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與管理;負責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核定征收;負責對轄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水土保持跟蹤檢查;做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與審批
第五條 依法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須在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報告書和報告表。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及以上5公頃及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5萬立方米及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由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當按照生產建設項目立項(核準、備案)或審批權限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其他審批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審批,實行承諾制管理??绲貐^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審批。
第八條 對各類開發區建設推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在“五通一平”之前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報批準設立開發區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審批。完成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各類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入駐生產建設單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應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意見作為行政許可的技術支撐和基本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技術評審,評審費用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禁止向生產建設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評審費用。實行承諾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一名專家簽署是否同意意見,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單位對技術評審意見、專家對簽署的意見負責。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要依法撤銷水土保持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
(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收到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收到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申請材料后,實行即來即辦、現場辦結。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二)申請材料內容不符合審批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審批要求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廣泛和重要影響的生產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將審批時間壓減至7個工作日以內。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或者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所受理審查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準:
(一)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內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生產建設項目;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實施的非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開發項目;
(三)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開墾、取土、挖砂、開礦、采石、伐木的項目;
(四)水工程不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
(五)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級區的保護區和保留區內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項目,以及對水功能二級區的飲用水水源區水質有影響的項目;
(六)實行分期建設,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報批、未落實或者水土保持設施未驗收等違法行為,尚未改正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計、施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
(二)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要求;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內容滿足示范文本要求;
(四)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符合水土保持相關規定;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范圍合理;
(六)棄渣專門存放地選址合理、位置明確、堆置方案可行;
(七)表土資源保護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八)水土保持措施體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級、標準明確;
(九)水土保持監測任務、內容、方法和點位合理;
(十)水土保持施工組織(工藝)和進度安排合理。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一)改變生產建設項目地點的;
(二)征占地面積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超過原批準方案的30%的;
(三)公路、鐵路以及供電、供氣、供油、供排水等線型項目,線路橫向變更200米以上并且變更超過原批準方案的30%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的類型、面積或者工程量變更超過原批準方案的30%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十七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廢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專門存放地(以下簡稱棄渣場)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需要提高棄渣場堆渣量達到2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棄渣前征得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護措施,保證不產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其中,新設棄渣場占地面積不足1公頃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產建設單位可先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使用,并納入驗收管理。
棄渣場上述變化涉及穩定安全問題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論證工作,按規定程序審查審批。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批準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水土保持方案批準后5年內,生產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的,水土保持方案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三章 水土保持設計與施工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開展項目主體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時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并單獨成冊或在主體設計中列專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一并報有關部門審核,作為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的依據。棄渣場等重要防護對象應當開展點對點勘察與設計。無設計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設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在項目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強化獎懲制度,規范施工行為;明確水土保持設施的建設內容、質量、進度要求;嚴格控制施工擾動范圍,禁止隨意占壓破壞地表植被。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撰寫水土保持設施施工日志,按規定建立施工檔案,分類保存相關資料,植被恢復措施和施工期臨時防護措施還應分時段收集影像資料。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水土保持設施施工總結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四章 水土保持監測與監理
第二十四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依法開展水土保持監測。
第二十五條 承擔水土保持監測的單位應按照國家、行業、地方的有關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 水土保持監測應當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防治的狀況。監測數據應通過現場監測設施設備采集,保持完整,記錄清楚。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應對監測情況進行準確分析,并按照水利部有關評價標準在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等監測成果中提出“綠黃紅”三色評價結論。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間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或亂挖亂棄渣土等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建設單位應在依法依規處理的同時,7日內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監測報告,提出防治對策及建議。
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要求報送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在主體工程開工1個月內報送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每季度第1個月內報送上一季度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工期3年及以上的項目,應于每年1月底前同時報送上一年第四季度和全年的監測報告;監測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報送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公開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期間將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在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公開,同時在業主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公開。
第三十條 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范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其中,征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第三十一條 承擔水土保持監理的單位及人員應根據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設計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開展監理工作。施工結束后,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水土保持監理總結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水土保持監理單位對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進行控制,及時掌握項目建設中表土剝離量、棄土棄渣量的變化情況以及臨時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對水土保持設施的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提出質量評定意見,作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依據。
第五章 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與報備
第三十三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完成報備并取得報備回執。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一般應當按照編制驗收報告、組織竣工驗收、公開驗收情況、報備驗收材料的程序開展。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結論為具備驗收條件的,生產建設單位方可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時,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專家庫專家參加并簽署意見,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第三十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應當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標準規范,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
(三)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的;
(四)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五)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六)重要防護對象無安全穩定結論或者結論為不穩定的;
(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八)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監測總結報告和監理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九)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第三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及時在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公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對于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給予處理或者回應。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驗收材料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第三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3個月內,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報備服務指南,采取多種方式接受報備,推行網上報備。
第三十九條 對報備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水土保持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回執,并定期在門戶網站公告。對報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六章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對生產建設項目開展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包括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和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情況的核查。
監督檢查中的技術性、基礎性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有關單位承擔。
第一節 跟蹤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跟蹤檢查,應當采取遙感監管、現場檢查、書面檢查、“互聯網+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在建項目監管全覆蓋。
現場檢查隨機確定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的項目數量不低于本級審批方案在建項目的10%。對有舉報線索、不及時整改、不按規定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和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項目應當開展現場檢查。
第四十二條 跟蹤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含重大變更)情況、水土保持后續設計情況;
(三)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
(四)取、棄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礦等)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六)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情況;
(七)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第四十三條 根據生產建設項目的情況,現場檢查可以邀請生產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單位)和專家參加。跟蹤檢查單位開展現場檢查,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為檢查組成員參加。
第四十四條 現場檢查主要程序包括:
(一)印發檢查通知;
(二)現場檢查并查閱有關資料;
(三)聽取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情況介紹并問詢;
(四)填寫檢查情況表,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五)印發檢查意見;
(六)對有限期整改任務的,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
前款所稱其他參建單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測、監理等單位。
根據需要,按照“四不兩直”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的,可調整和簡化有關程序。
第四十五條 跟蹤檢查單位應當在現場檢查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涉及其他參建單位的由生產建設單位轉達。檢查意見應當明確存在的水土保持問題及整改要求和時限。
涉及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應當將相關材料移交有關水土保持執法部門,由其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 跟蹤檢查單位應當在官網公開跟蹤檢查和整改落實情況,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系統。
第二節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核查
第四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已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選取水土保持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以及根據跟蹤檢查和驗收報備材料核查的情況發現可能存在較嚴重水土保持問題的,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核查,每年現場核查的項目數量不低于本級接收報備項目的10%。
第四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開展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項目所在地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家參加。
第四十九條 核查應當依據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開展,重點核查驗收材料、驗收程序、措施落實和防治效果等內容。
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核查以重點抽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水土保持設施質量核查以查閱監理資料為主,結合現場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閱監測資料和現場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五十條 核查單位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結論。未發現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給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序履行、驗收標準和條件執行方面未發現嚴重問題”的結論。對不符合規定程序或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應當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結論。
第五十一條 核查結束后,核查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核查意見。核查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核查結論及下一步要求等。對于核查結論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列出核查發現的問題清單。
第五十二條 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節 問題認定及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跟蹤檢查和驗收核查發現的生產建設項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設計、棄渣堆置、措施落實、監測監理、設施驗收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標準規范的問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查閱相關資料和進行必要的調查,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標準(見附件1)認定問題并確定責任單位及其應負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單位對水土保持問題進行認定時,應當經責任單位確認。
第五十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按時完成問題整改,并向監督檢查單位報送整改情況。對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未及時報送整改情況的,依法查處,并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約談。就責任單位的水土保持問題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限期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
(二)通報批評。就責任單位的水土保持問題在水利系統進行通報批評,并抄報其上級或者主管單位以及行業自律組織。
(三)重點監管。將出現水土保持問題的責任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官網公開,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水土保持責任。
(四)信用懲戒。按照有關規定,將責任單位的信用信息報送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中國”及當地信用管理網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受到通報以上方式追責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采取警示性談話、警告、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七條 根據水土保持問題的數量、類別等,監督檢查單位對責任單位采取本辦法第五十六條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 對責任單位隱瞞或者拒不整改水土保持問題的,按責任追究標準中同類問題最高問責方式予以從重追究。責任單位主動自查自糾問題的,可以予以減輕或者免于責任追究。
第七章 履職督查及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通用權責清單》(附件2)、《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附件3)及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第六十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督查,對在履職中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十一條 督查單位通過監督檢查、暗訪督查、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方式,發現被督查單位存在的不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的問題,主要有:
(一)不依法依規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在審批中收取或變相收取生產建設單位費用的;
(二)不依法依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未按規定接受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并組織開展核查的;
(四)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五)未依法依規對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或者實施行政強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督查單位在認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問題時,應當經責任單位確認。涉及其他審批部門、執法部門的,應當移交其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六十三條 存在不依法依規履職問題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督查意見限期完成整改,對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和后果,開展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
(二)通報批評;
(三)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
受到通報批評以上方式追責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其違法違規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管理權限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其他審批部門、執法部門的責任追究方式,在移交材料時提出建議,由接受材料的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決定。
第六十五條 責任單位主動自查自糾水土保持問題的,可以予以減輕或者免于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