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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7〕1號)
作者: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日期: 2021-02-02       人氣: 38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要求,為加強和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信息公開工作,促進PPP項目各參與方誠實守信、嚴格履約,保障公眾知情權,推動PPP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發展,我部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7年1月23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信息公開工作,促進PPP項目各參與方誠實守信、嚴格履約,保障公眾知情權,推動PPP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納入PPP綜合信息平臺的PPP項目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PPP項目信息公開遵循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PPP項目信息公開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具體開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項目信息;

(二)在PPP綜合信息平臺錄入、維護和更新PPP項目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級政府PPP項目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時公開PPP項目信息;

(五)與PPP項目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PPP項目公司等PPP項目參與主體應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提供PPP項目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項目識別階段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

(一)項目實施方案概要,包含:項目基本情況(含項目合作范圍、合作期限、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標準等基本信息)、風險分配框架、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含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相關配套安排)、合同體系、監管架構、采購方式選擇。

(二)經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包含:定性評價的指標及權重、評分標準、評分結果;定量評價測算的主要指標、方法、過程和結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評價通過與否的結論。

(三)經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包含:本項目各年度財政支出責任數額及累計支出責任總額,本級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實施和擬實施的PPP項目各年度財政支出責任數額總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情況;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測算依據、主要因素和指標等;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通過與否的結論。

(四)其他基礎資料,包括: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建議書及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支撐性文件)及批復文件、設計文件及批復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資產建設、運營維護的歷史資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存量資產或權益轉讓時所可能涉及到的員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土地處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條 項目準備階段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權文件,包括對實施機構、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簽約主體、政府方出資代表(如有)等的授權。

(二)經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含同級人民政府對實施方案的批復文件),包含:項目基本情況(含項目合作范圍、合作期限、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標準等基本信息),風險分配框架,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含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相關配套安排),合同體系及核心邊界條件;監管架構;采購方式選擇。

(三)按經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驗證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如有)。

(四)按經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驗證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如有)。

第七條 項目采購階段的信息公開應遵照政府采購等相關規定執行,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

(一)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含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補充公告(如有);

(二)項目采購文件,包括競爭者須知、PPP項目合同草案、評審辦法(含評審小組組成、評審專家人數及產生方式、評審細則等);

(三)補遺文件(如有);

(四)資格預審評審及響應文件評審結論性意見;

(五)資格預審專家、評審專家名單、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名單;

(六)預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及中標通知書;

(八)項目采購階段更新、調整的政府方授權文件(如有),包括對實施機構、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簽約主體、政府方出資代表(如有)等的授權;

(九)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批復文件,以及已簽署的PPP項目合同,并列示主要產出說明及績效指標、回報機制、調價機制等核心條款。

第八條 項目執行階段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

(一)項目公司(如有)設立登記、股東認繳資本金及資本金實繳到位情況、增減資情況(如有)、項目公司資質情況(如有);

(二)項目融資機構名稱、項目融資金額、融資結構及融資交割情況;

(三)項目施工許可證、建設進度、質量及造價等與PPP項目合同有關約定的對照審查情況;

(四)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運營情況(特別是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可能嚴重影響到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正常運營的情況)及運營績效達標情況;

(五)項目公司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項目重大變更或終止情況、項目定價及歷次調價情況;

(六)項目公司財務報告,包括項目收費情況,項目獲得的政府補貼情況,項目公司資產負債情況等內容;

(七)項目公司成本監審、PPP項目合同的變更或補充協議簽訂情況;

(八)重大違約及履約擔保的提取情況,對公眾投訴的處理情況等;

(九)本級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作出的對項目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規定、決定等;

(十)項目或項目直接相關方(主要是PPP項目合同的簽約各方)重大糾紛、訴訟或仲裁事項,但根據相關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開的除外;

(十一)本級PPP項目目錄、本級PPP項目示范試點庫及項目變化情況、本級人大批準的政府對PPP項目的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等。

第九條 項目移交階段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組的組成、移交程序、移交標準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資產或設施或權益清單、移交資產或權益評估報告(如適用)、性能測試方案,以及移交項目資產或設施上各類擔?;驒嘁嫦拗频慕獬闆r;

(三)項目設施移交標準達標檢測結果;

(四)項目后評價報告(含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以及項目后續運作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 PPP項目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

第十一條 即時公開是指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等依據PPP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及對應的錄入時間要求,在PPP綜合信息平臺錄入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時即自動公開。即時公開的內容及要求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十二條 適時公開是指在錄入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時不自動公開,而是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在項目進入特定階段或達成特定條件后再行公開。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項目識別、準備、采購階段的信息,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在項目進入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的任一時點予以公開;項目執行階段的信息,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選擇在該信息對應事項確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時點予以公開。前述期限屆滿后未選擇公開的信息將轉為自動公開。適時公開的內容及要求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可在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官方網站(www.cpppc.org)上公開查詢。其中PPP項目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同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對全國PPP項目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省PPP項目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下級財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及時錄入應公開PPP項目信息的,上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PPP項目公司等PPP項目信息提供方應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一經發現所提供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的,PPP項目信息提供方應主動及時予以修正、補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如經財政部門或利益相關方提供相關材料證實PPP項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當情形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可將該項目從項目庫中清退。被清退的項目自清退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納入PPP綜合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級政府實施的PPP項目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并由省級財政部門在每年3月31日前匯總上報至財政部。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即時和適時公開PPP項目信息的情況;

(二)PPP項目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PPP項目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PPP綜合信息平臺對PPP項目信息公開情況提供反饋意見,相關信息提供方應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PPP綜合信息平臺是指依據《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由財政部建立的全國PPP綜合信息管理和發布平臺,包含項目庫、機構庫、資料庫三部分。

第二十條 PPP項目信息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知識產權,可能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PPP項目信息公開要求(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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