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
(國務院, 國辦發[2000]34號,2000年05月0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現就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國務院批準;確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可聯合或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項目審批后,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方式和范圍等情況。
三、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四、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上述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招投標管理辦法。